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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12-19        

中共唐山市委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唐发〔2015〕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科教立市战略,为加快唐山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沿海强市、实现“三个努力建成”目标提供强大人才智力支撑,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智力

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是人才的转型升级。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破除通常观念,采取超常举措,加大高层次急需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打造唐山人才高地。

(一)对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资助,在唐购房的可按所购住房价格80%(最高按200平方米)的比例发给购房补贴,薪酬由用人单位与院士协商确定。

(二)对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等高层次人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资助,在唐购房的可按所购住房价格60%(最高按140平方米)的比例发给购房补贴。到事业单位的,除工资外可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3000

(三)对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经费资助,在唐购房的可按所购住房价格40%(最高按120平方米)的比例发给购房补贴。到事业单位的,除工资外可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2000

(四)对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博士后、博士(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和紧缺工种高级技师,用人单位可发给安家费,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到事业单位的,除工资外,博士后、博士可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1500元,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和紧缺工种高级技师可由用人单位发给月生活补贴1000

(五)对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评审认定,可以享受相应等次的待遇。

以上五条需发给购房补贴(安家费)的,要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需给予科研经费资助的,首次发放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逐年发放,5年内发放完毕。需发放生活补贴的,发放期限为5年。

(六)事业单位可通过选聘方式引进急需的博士后、博士(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且聘用专业技术四、七、十级岗位,可不占单位岗位数额。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院士工作站,专门从事院士智力引进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院士工作站,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10万元的建站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各院士工作站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1-3万元的经费资助。

(八)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对获得国家“友谊奖”、省政府“燕赵友谊奖”、市政府“凤凰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围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九)支持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含示范项目)获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最高按1:1的比例给予资助。

(十)加大人才创业融资扶持。建立政策性担保资金,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加大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融资,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经评审认定,可给予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推荐股改、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十一)鼓励本地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市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高校可按其所得不低于70%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培育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为人才创业提供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给予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补贴。

三、强化本地人才培养培训

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单位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加快推进各类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提升

(十三)强化党政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与本人从事专业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

(十四)强化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实施企业家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培训服务平台,鼓励大型企业、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的企业家(高管),参加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端进修。市、县各职能部门采取开办专题讲坛、企业家年会、企业家沙龙、学习考察等方式开展系统内企业家(高管)培养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各职能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

(十五)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创新创业优秀中青年专家,到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进修培训,纳入市年度计划的,所需费用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最高负担50%,其余由所在单位负担。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团组,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经费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对批准的市级基地,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一定资助

(十六)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能手培养计划,每年选拔一批高技能人才进行研修和培训,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履行投入主体责任,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一定补贴。各地严格执行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其中用于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不少于职业教育经费的20%。全市各类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合理使用,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十七)强化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培训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十八)各单位培养或经过自身努力,达到本意见第1-5条所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除购房补贴(安家费)外,享受与引进同类人才同等的待遇。

四、加大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力度

健全完善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办法和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重奖突出贡献人才。设立市长特别奖,奖励在唐山市境内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或人才团队)。市长特别奖选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注重创新和贡献突出,强调社会公认,把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选拔评审按照推荐申报、专家审核、综合审议、社会公示、实施奖励的程序严密组织实施。市长特别奖每年选拔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2人(或人才团队),每人(或人才团队)奖励人民币20万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记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精准发力,进一步优化人才管理服务,在人才关心关注的居留落户、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重点突破,在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上下功夫,让人才生活更加便捷和舒适,创业更有信心和保障。

(二十)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要建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于科研经费资助、项目资助和配套、人才奖励激励、引才引智和人才交流活动,以及人才开发管理和服务项目等支出。其中,科研经费资助、项目资助和配套与同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交叉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人才发展资金由同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预算额度。同时,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各界捐助。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人才开发与管理。

(二十一)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对中组部和公安部审核确认的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人选,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或人才(R)签证。对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符合本意见第1-5条的人才,其本人及随迁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不受市域范围内工作地的限制。

(二十二)妥善解决人才住房保障。按照“分层次、保无房”的原则,鼓励用人单位多形式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根据房源状况,可由住建部门负责配售人才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配租人才公共租赁专项住房。

(二十三)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对符合本意见第1-5条的人才,可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向,由相应的市级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就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按片内生对待。在唐就学期间参加中考的,不受普通高中志愿限制,指标分配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按公助生对待。

(二十四)妥善解决人才医疗保障。在有条件的市属医院,争取建立国内外医疗合作专病中心、国内外远程会诊中心,加快市级医疗保险与国内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衔接,积极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对外国专家、市级以上的国内和本地专家,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

(二十五)优化人才公共服务。每年选拔一批为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国内和本地专家,组织学术休假和联谊活动,所需费用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要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家属的就业问题,需要择业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高层次人才联谊制度、人才献计献策制度,尽最大努力为各类人才排忧解难、发挥人才作用。

(二十六)建立制约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考核,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取消其人才待遇。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工作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取消其平台资格或政策扶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把人才工作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同时下达,把人才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实绩考核同步奖惩。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十七)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牵头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市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建立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每年制定发布急需人才目录,落实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政策,抓好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等人才载体建设,并负责市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并落实人才创业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落实政策保障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项目和融资服务。市编委办负责事业单位在空编内引进人才编制落实事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人才居留落户有关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人才子女就学有关政策。市卫计委负责落实人才医疗保障政策及有关服务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考评办、团市委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二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工作相关政策,树立一批人才先进典型,提高人才的社会地位,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人才工作,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落实意见。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曹妃甸区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做法,加大人才政策创新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将政策改革红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与本地发展潜力有效叠加起来,为转型升级提供强劲支撑和动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0〕31号)同时废止;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唐发〔2012〕21)中,对“科技创新优秀县(市、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奖励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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