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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投资者、奖励项目引进者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125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

2013125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关于鼓励投资者、奖励项目引进者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唐港区)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对投资者的鼓励支持力度,吸引投资者到唐港区投资兴业;同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境内外的个人、机构、团体等组织积极引荐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唐港区内注册经营,对唐港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唐港区管委会审核批准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经营性产业项目。

 

第二章  鼓励投资者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唐港区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扩建项目指新增部分,下同)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四条  凡在唐港区投资新建或扩建从事商业自营、商贸流通等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五条  凡在唐港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建成投产后5年内,比照该项目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年限再增加3年。

第六条  凡在唐港区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央企和上市企业,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适当延长奖励年限,但延长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章   奖励项目引进者的规定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额度:

(一)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验资报告确认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的3‰奖励引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

(二)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从事商业自营、商贸流通等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审计报告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引进者;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央企和上市企业项目,按照上述第(一)、(二)两项规定的实际利用外资或固定资产投资标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确认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进者。

(四)以上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项目引进者必须到唐港区招商局登记备案。

(二)项目引进后,引进者向唐港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唐港区审计及财政部门核实后,拟出奖励意见报唐港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由唐港区财政局于次年上半年集中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引进者。

(三)不论项目引进者是一方还是多方,同一项目只对一方支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进的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在本规定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字〔201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唐港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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