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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成文日期:2020-12-3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服务科技企业,结合落实《河北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行动方案》(冀科资〔2019〕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科技企业的贷款业务给予风险补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设有总行或者分行,自愿遵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补偿资金主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签订《河北省科技企业银行贷款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资金原则上应滚入下一年度使用,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专户。其中,用于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的资金不超过当年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科技企业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约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保证金金额。

  第七条 鼓励省内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展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有合作意向的保险机构可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八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规范运作、限率补偿、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科技管理部门、合作银行及相关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制定完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负责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合作银行;审定保证金安排建议,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等。

  第十条 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提出保证金安排建议,报省科技厅审定。

  (三)受理、审核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建设和管理《河北省科技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河北省科技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简称《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

  (四)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补偿资金进展情况。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补偿资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补偿资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筛选并建立科技企业数据库, 向合作银行推送有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给予《科技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不低于贷款风险补偿保证金账户内资金量10倍的贷款,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如合作银行在签订《合作协议》后,3年内未达到10倍的,省科技厅收回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报送科技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预警机制,对逾期贷款,及时沟通通报风险状况。

  (五)配合开展相关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偿对象与条件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设有总行或者分行,设有专门的科技金融工作部门和工作团队,制定专门的科技金融信贷政策,并开发专门的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同等条件下设有科技支行的优先。

  (三)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程度的五级分类标准对科技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一)合作银行为科技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科技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取得的质押贷款。

  (三)科技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信用保证保险贷款。

  (四)科技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用于定向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并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

  (五)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六)由合作各方约定可纳入补偿补助范围的其他贷款等。

  已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不纳入本细则确定的补偿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企业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科技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与合作银行之间发生的贷款。

  (三)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含1年)以上。

  (四)不良项目需按银保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

  

第四章  奖励资金与补助资金标准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以合作银行的省级河北分行或省级总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计算和发放资金。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标准:对合作银行上年度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下同)较前一年度增长的部分,按不高于0.5%的比例给予奖励,原则上单个合作银行奖励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补助资金标准:

  (一)单个企业贷款金额不高于500万的,对于第十四条所指前四类贷款项目(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等4类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8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4%;对于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5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其他形式贷款总额的3%。

  (二)单个企业贷款金额超过500万但不高于1000万的,对于信用贷款等4类贷款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8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3%;对于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3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其他形式贷款总额的2%。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科技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补偿资金按照不良贷款损失的80%进行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科技企业贷款总额的2%。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明确贷款种类范围,并出具书面材料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根据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的要求报送上一年度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报送申请风险补偿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贷款发放情况表。

  (三)不良贷款的合同。

  (四)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五)不良贷款核销凭证(银行内部审批单)。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申请:合作银行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当年科技企业贷款余额及增量、不良贷款(清单)及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一个月内报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二)审核: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对各合作银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金融机构当年科技企业贷款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进行审核,计算对合作银行的奖励金额及风险补助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三)公示: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将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明细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定后公示项目清单,公示期5日。

  (四)拨付:省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清单批复下达给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于20日内将奖励资金和不良贷款风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合作银行。

  

第六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应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台账”,分户记录各相关合作银行各年度奖励和风险补助的拨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合作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做好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数据报送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由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 获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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